发布日期:2010-06-05 发布单位:市地质局
(2001年6月11日广东省国家保密局、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印发 粤密局〔2001〕8号)(节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管国家秘密人员(以下简称经管人员)是指已取得保密岗位业务培训上岗资格证书,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三条经管人员属于重点涉密人员,应坚持标准严格,先审后用,持证上岗,相对稳定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全省经管人员实行上岗资格认证和注册备案制度。经管人员应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备案,方可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工作。
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和未经注册备案的,不得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经管人员的选用、审查、岗位培训、资格考试、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国家主管部门对涉密岗位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选用条件
第七条选用经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连续两年以上工龄的在编工作人员;
(二)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或要求入党的非党积极分子。特殊情况,经保密工作部门同意可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三)诚实可靠,海内外社会关系清楚,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责任心、组织纪律性和保密观念强;
(四)有中专以上学历(其中省直机关40岁以下的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
(六)初次担任经管人员的年龄一般应在40岁以下。特殊情况,经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同意,可适当放宽年龄。
有从事涉密工作经历的人员应优先选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经管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分的;
(二)受过党纪警告或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临时招聘或暂时借用的;
(四)配偶为境外或外籍人员的(不含因公外派人员,下同);
(五)凡年度岗位考核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六)其他经保密工作部门认定不适宜的。
第三章上岗资格和备案
第十六条经管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的应进行复核。
具体复核办法由保密工作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经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依法保管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
(二)管理岗位所在工作场所和保密设备、设施的保密安全;
(三)维护所经管的国家秘密载体正常使用和流转的秩序,防止和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四)协助和参与本单位保密机构或组织开展保密工作;
(五)履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经管人员依法管理国家秘密载体,受国家法律保护,享有下列权利:
(一)拒绝执行违反保密规定的指示、指令和要求;
(二)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举报、控告泄密行为;
(四)向保密工作部门如实反映本单位保密工作情况;
(五)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提出建议;
(六)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和政治待遇;
(七)参加保密业务培训和保密组织活动;
(八)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为保障经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安全可靠和符合保密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二)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保密设备和设施;
(三)提供必需的业务书刊、教育资料和业务培训;
(四)支持和鼓励经管人员制止或纠正违反保密规定或其他不利于保密的行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经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具体负责培训、考试、备案和定期审核工作,同时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经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和证书发放工作。
组织、人事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经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负责所属经管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检查,确保经管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在实施对经管人员的管理工作中,接受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对所辖区域内所属单位经管人员资格认证、注册备案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建立资料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经管人员在岗年限一般不应少于两年。无违反本规定行为或无特殊情况的,不得随意更换。必须更换的,应事先征得本单位保密组织同意。
第三十条经管人员因私出境,应事先经所在单位保密组织同意,如认为有必要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的,应及时上报。
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经管人员出境后可能给国家秘密安全造成危害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一条经管人员在岗期间,配偶成为境外或外籍人员的,应及时调离岗位。
第三十二条经管人员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务的,所在单位应指定合适人员接替其工作,直至其返回本岗位。
第三十三条经管人员需进行更换的,所在单位应提前确定接替人选,在完成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岗。
第三十四条凡已不具备资格的经管人员,其离岗时所在单位应收回上岗资格证书,并上交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五条经管人员的离岗实行脱密期制度。
各单位应根据经管人员的涉密程度设定为期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脱密期。
有关脱密期情况应在本人档案中作出文字记载。
第三十六条经管人员应在经过脱密期后方可辞职。经管人员调离或辞职的,所在单位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并签订《离岗保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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